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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1岁孩子离婚后的抚养权划分
释义
    离婚后,母亲直接抚养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法院根据最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对两周岁以上的子女,父母双方要求随其生活时,需考虑子女的意见。在保护子女利益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
    法律分析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我们在日常的婚姻生活中,小打小闹其实是正常的,但是如果我们在迫不得已一定需要离婚的情况的时候,要注意孩子的抚养权的归属以及相关的规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因此消除。对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原则上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主。然而,如果母亲存在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其他无法满足子女需求的情况,父方也有权要求子女与其生活。对于两周岁以上的子女,如果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将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同时,子女已满八周岁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在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也可以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在婚姻生活中,尽管小的矛盾是正常的,但在必要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关注子女的抚养权以及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一节 收养关系的成立 第一千零九十五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收养 第三节 收养关系的解除 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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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0 14:5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