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申请人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上海市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计划生育审核表》、《生育医学证明》、实名制结算账户卡(折)复印件前往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即可。 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八条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