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丽水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理基本流程 (1)按照章程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按照章程的规定,通常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2)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一般指会计师事务所)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3)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4)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文件。 (5)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由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公告。 二、丽水社会团体注销登记办结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三、丽水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材料 (1)《关于丽水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的申请》(向民政部提出申请,说明注销登记的原因、清算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社会团体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登记的批复(写明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加盖国徽章);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编号:02)并按要求加盖印章或签字; (4)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债权债务公告(公告需刊登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提交报纸原件); (6)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有关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