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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赔偿诉讼的要求
释义
    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及程序:原告需为行政侵权受害人,有明确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符合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如原告单独提起赔偿请求,需先经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赔偿请求人可在规定时限内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也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提出。若赔偿义务机关未作出决定,赔偿请求人可在期限届满后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对赔偿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或赔偿被拒,赔偿请求人也可在三个月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行政赔偿请求人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原告是行政侵权行为的受害人。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相应的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及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5)原告单独提出赔偿请求的,必须经过赔偿义务机关的先行处理,这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前提条件。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6)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起诉。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拓展延伸
    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与要点
    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导致损害,向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要求获得赔偿的一种法律途径。在行政赔偿诉讼中,程序与要点至关重要。首先,起诉前应当进行事先调解,若调解失败则可提起诉讼。其次,要明确损害行为的性质、事实和责任主体,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在诉讼过程中,应遵循诉讼程序,如起诉状的提交、开庭审理等。另外,要注意诉讼时效,及时提起诉讼,避免过期失去赔偿权利。行政赔偿诉讼的要点包括损害行为的合法性、损害的事实、损害的范围以及赔偿的依据和方式等。综上所述,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与要点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护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行政赔偿诉讼需要满足一系列条件,包括原告身份、被告明确、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具体,适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管辖等。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应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请求,也可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提出。诉讼时效也需要在规定期限内起诉。行政赔偿诉讼是一种法律途径,程序和要点至关重要,包括事先调解、明确损害行为的性质、提供充分证据、遵循诉讼程序等。综上所述,行政赔偿诉讼的程序与要点对于维护公民权益和法律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一)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
    (二)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
    (三)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
    (四)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
    (五)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规定数量的经相关行业协会注册的规划师;
    (三)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相应的技术装备;
    (五)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第二章 公路规划 第十四条 国道规划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并商国道沿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省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并商省道沿线下一级人民政府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依照第三款、第四款规定批准的县道、乡道规划,应当报批准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省道规划应当与国道规划相协调。县道规划应当与省道规划相协调。乡道规划应当与县道规划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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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21: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