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应采用特定书面形式终止合同的,合同一般是可以口头终止的。 根据2021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在现实生活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终止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合同需要采用特定形式的情形,不能口头终止合同,否则是可以口头终止合同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