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天津蓟州某某建材经营部与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释义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 某某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 某某经营部)与被告北京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 某某经营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被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某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尚欠原告的款项15929733.82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保全费5000元。事实与理由:2022年4月14日,原告与被告及第三人 某某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第三人 某某将被告拖欠的16913731.82元砂石料款债权转让给原告。2022年4月27日,被告分十次向原告支付了共计983998元。2022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欠款总结算单,扣除上述已付款项,被告尚欠15929733.82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再未付款,故提起诉讼。
    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第一,被告没有义务支付原告货款。被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由某某承包经营。依据被告与某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第九条第四款约定,在本合同签定之后至承包期限届满或合同终止解除之日发生的债权债务及安全质量问题由某某承担责任和义务,被告不承担法律连带责任。原告所诉债权是在某某承包经营期间形成,且明知某某是实际债务人。因此,原告应当要求某某承担支付义务,而非被告。只有在某某追回了承包经营期间债权后并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后,原告才可以按协议向被告主张权利。第二,被告与原告及 某某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并非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形成其真实意思是被告在履行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二条按规定配合某某处理其承包经营期间的工作。被告之所以履行以上条款是基于相关承包合同和《协议书》中明确了责任人是某某而不是被告。被告后续履行程序是在某某追回承包经营期间债权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后,由原告提供完整资料并向某某提出付款请求,被告审核后并经某某签字或授权签字同意,被告最后履行付款。实际上,被告与原告之间都是由原承包人某某安排相关事宜,并由某某承担责任,本案双方并无真实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也没有真实的债权转让关系。第三,被告不存在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某某追回的部分货款进入被告银行账户后,被告依据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芹提供的手续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后因原告又由某某委托人王芹出面代理提出的付款请求资料与某某提供的资料不符。其中事宜都是某某操作,被告不知情并且没有任何财务资料,资料全部由某某把持未交还被告,导致被告无法依法付款。因此,造成被告无法支付货款的责任,应当由原告和某某承担。第四,原告通过诉讼手段要求被告支付全部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国家财税管理法规相关规定。如果原告向某某提出且提供了支付全部货款的凭证及增值税票提出付款请求,被告审核后并经某某签字或授权签字同意后,被告没有履行付款义务,这才构成拒绝履行付款义务的事实。但是,原告至起诉之日,并没有提供已经履行付款请求所需的凭证和增值税票。综上,被告认为,原告所述被告拒付货款的情节没有事实依据。并且所有资料都保存在某某手中,被告对一切并不知情,所做的手续只是按照为解决某某在经营租赁期间遗留的债权债务而签订的《协议书》第十二条配合某某工作,并不承担法律及连带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2年4月14日,某某公司(甲方)、 某某(乙方)与 某某经营部(丙方)签订了《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约定:鉴于甲、乙双方存在砂石料购买业务,截止2020年1月20日,甲方尚欠乙方租砂石料款16913731.82元,乙、丙双方存在往来业务关系。一、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将享有甲方的上述债权中的16913731.82元转让给丙方,丙方同意接受该债权。二、本协议签署完成后,甲方消减对乙方的债务16913731.82元,丙方持有对甲方等额债权。三、乙方与丙方的债权债务另行解决,与甲方无关。协议书还约定了其他内容。某某公司在协议书的甲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并由某某签名确认; 某某在协议书的乙方落款栏签名确认; 某某经营部在合同的丙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2022年4月24日,某某公司向 某某经营部的银行账户分十次共转账983998元。2022年4月29日,某某公司(甲方)与 某某经营部(乙方)签订《某某公司原材料总结算单》,结算单显示:上期余额16913731.82元,本期某某支付材料款983998元,截止到2022年4月29日最终尚欠15929733.82元。某某公司在结算单的甲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并由某某签名确认; 某某经营部在合同的乙方落款栏加盖了公章。
    某某经营部提举了《材料购销合同》及《总结算单》,证明2018年10月8日,某某公司与关德亮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关德亮供货等内容;2020年1月15日,某某公司向关德亮出具的总结算单显示其尚欠关德亮货款16913731.82元。 某某经营部还提举了某某、关德亮、 某某三方签订的《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证明2020年1月20日,关德亮将享有某某169137**.82元的债权转让给 某某, 某某同意接受该债权。 某某经营部还提举了北京义林奥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于2022年2月10日出具的反映某某公司2021年12月31日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报告中第11页(2)项大额应付款项列示中载明某某公司应付 某某16913731.82元。
    某某公司表示不予认可。其表示,自2016年11月1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某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承包给了某某,承包经营期满后某某没有向其提交财务资料和债权债务资料,无法核实原告所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某某、关德亮、 某某三方签订《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时,某某的承包经营权已届满,某某无权代表某某公司签订协议,且该协议没有加盖某某公司的公章,亦没有通知某某公司,该协议不符合法律规定;审计报告中载明应向 某某付款是基于原承包人某某的请求,而非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故某某是欠款的追偿主体,应当追加某某为本案被告。
    为证明其主张,某某公司提举了以下证据:1.某某公司与某某、李存宏于2016年10月17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证明某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内承包给某某、李存宏以供其经营;2.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17年4月6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3.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18年10月31日签订的《继续承包协议书》,证明双方同意继续按原协商条款履行该合同,继续履行的期限为一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4.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签订的《承包经营协议书》,证明某某自愿在某某公司生产经营用地实际被征用前期间承包经营某某公司,双方暂定承包经营期限为一年,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0年10月31日止;5.2020年5月某某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刘秀芳与某某签订的《协议书》,证明刘秀芳与某某公司解除承包经营协议后,某某公司的营业执照、社会代码证书、公司名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公司法定代表人名章、银行开户证书等证件由某某保管;6.某某公司与某某于2022年1月9日签订的《协议书》,证明某某与某某公司于2016年10月30日签订的《租赁经营合同》已于2019年10月30日到期,某某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一日内将持有的某某公司相关资质证照、印鉴及印章、银行账户的UKEY审核盾、财务税务管理工具等物品全部返还某某公司,双方还就某某在租赁经营期间其遗留的债权债务、工商、税务及法律风险等问题做出约定。
    某某公司还提举了 某某债权付款说明及承诺书、某某的付款申请、某某与某某的会计及代理人的微信聊天记录和授权,证明一直是某某在追偿 某某的债务,某某公司与 某某并无联系;某某公司依据某某或其代理人的申请支付款项;并表示在2022年1月19日收回了公司公章。
    某某经营部表示不予认可。其认为某某与某某公司之间的约定与 某某经营部无关,本案合同相对方是某某公司;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经过某某公司的盖章确认,某某公司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上述事实,有债权债务转让协议书、银行入账回单、总结算单、材料购销合同、审计报告、承包经营合同及协议书、付款说明及承诺书、发票、微信聊天记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4/4 4: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