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拆迁补偿: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规定,在企业搬迁结束后,政府搬迁补偿款余额部分,应作调增资本公积金处理。因此增加的资本公积金由全体股东共有,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的总额,在搬迁结束后计入资本公积金或当期损益的金额应当单独披露。 法律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收到政府拨给的搬迁补偿款,作为专项应付款核算。搬迁补偿款存款利息,一并转增专项应付款。 第二条 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损失或费用 ,区分以下财政部文件情况进行处理:(一)因搬迁出售、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清理业务核算,其净损失核销专项应付款;(二)机器设备因拆卸、运输、重新安装、调试等原因发生的费用 ,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三)企业因搬迁而灭失的、原已作为资产单独入账的土地使用权,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四)用于安置职工的费用支出,直接核销专项应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