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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院长行政查房可以提什么问题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对查出和需要协调处理的问题,由院长当场作出决定,所属职能部门落实办理。一般性问题一周给予落实,重大问题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后落实。主办科室应在规定时间内迅速完成决定事项,不得以任何原因推诿或延误事项的执行;在指定时间内未完成决定事项所要求的内容,将视情节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并根据情况与科室考核挂钩。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 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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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7:1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