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立案诈骗案件? |
释义 | 诈骗无证据不立案,一切定罪需以事实、法律为准绳。犯罪事实需有证据,才会立案,否则只处罚。民事赔偿符合条件即可立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2条,对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材料,应迅速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则立案;若无犯罪事实或轻微,不立案,并通知控告人,如不服可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诈骗没证据一般不会立案。一切处罚或者定罪,应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 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按照管辖范围审查后,在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会立案。 不构成犯罪的,作为治安案件警方也只会在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进行处罚。 但是提起民事赔偿损失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拓展延伸 立案条件与程序:诈骗案件的立案要求及程序详解 在立案诈骗案件之前,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遵循特定的程序。首先,要求案件涉及诈骗行为,即通过欺骗手段获取他人财物。其次,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诈骗的存在,如证人证言、银行记录等。此外,还需确保案件在法律时效内,即诈骗行为发生后一定时间内提起。 立案程序包括以下步骤:首先,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需要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将根据报案内容进行初步调查,收集更多证据。接下来,公安机关会将调查结果提交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会审查案件材料并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最后,法院将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决定,开庭审理案件,并作出判决。 立案诈骗案件需要满足特定条件,并按照一定程序进行。了解这些条件和程序对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至关重要。 结语 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对于诈骗案件的立案有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只有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在审查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后认为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才会立案。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较轻微的情况,不予立案,并通知控告人。而提起民事赔偿损失的,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会立案。了解立案条件和程序,有助于保护受害人权益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十二条 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等方法,以虚构交易、虚开价格、现金退货等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实施前款行为,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二十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资金一百万元以上逾期未还的,或者造成金融机构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上述方式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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