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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建议有什么呢?
释义
    (一)严格界定执法主体职责,厘清责任。根据法律法规适用的一般原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应当明确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只能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部门管辖,进一步明确职责,厘清责任,避免有关部门因自身利益保护而出现重复执法、多头执法的现象,统一执法尺度,能够更好地维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责任制度。随着新形势的不断变化,需要对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确保不法经营者能够得到应有的惩处,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法治环境。进一步明确规定相关利害关系人、证明人以及向经营者索要折扣回扣的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对涉及不正当竞争的相关行为设立禁止性规定,并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切实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努力营造安全有序的法治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什么?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念是什么?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调整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为了保障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所谓竞争,是指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获得交易机会、占有市场优势、追求利益最大化,以其他竞争者为对手而从事的较量。竞争给经济生活带来了活力,推动了生产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但是,有竞争就会出现不正当竞争。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经济生活中,不正当行为的表现多种多样,如商业贿赂、制售假冒产品、制作发布虚假广告、诋毁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擅自使用他人的商标等等。竞争者会采用各种手段,甚至不择手段以达到利己的目的,有很多的商家会去运用这些手段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竞争就会被扭曲,甚至被扼杀,健康的经济秩序受到破坏,其产生的后果是严重的、是不可挽回的。
    二、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内容是什么?
    市场经济顺利运转的四个条件:
    (1)商品必须通过市场而不是通过行政分配提供;
    (2)价格必须反映出从长远来说哪些商品相对短缺,而不能按计划来确定;
    (3)必须存在竞争,不能出现垄断,否则生产率便无法提高;
    (4)经理必须按市场规律,而不能按国家机构的规定办事。即市场经济需要取消计划和行政干预;反对垄断。
    因此,自由竞争不被扭曲,需要两个前提:
    (1)所有竞争者在平等地位上进行竞争。
    (2)竞争者之间公平诚实地进行竞争。为满足第一个条件,需要最大限度地取消一切非市场因素的干扰,特别是来自政府干预的因素(但不等于取消政府干预),让竞争者平等地进入竞争的市场。为了满足第二个条件则不允许任何竞争者采用不正当的竞争手段。因此,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不是限制竞争或使竞争按照某一固定模式或标准进行,而是要保证经济活动必须严格在竞争的体制下进行,它保护的是公平竞争。
    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两类行为:
    ①通过垄断,兼并对贸易加以限制或利用经济优势地位消灭竞争的行为;
    ②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利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在不同的国家会以不同的形式出现: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称公平贸易法;针对垄断和消灭竞争行为颁布反垄断法或称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
    湖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法有什么条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他人的注册商标权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
    (1)行为要件: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主观故意。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项。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1款、《商标法》第53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2条。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
    构成要件:行为主体─经营者;侵害客体─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和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客观要件─(1)行为要件: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2)目的(结果)要件:造成或足以造成混淆和误认;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认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处罚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第2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7、8、9条。
    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哪些实施细则
    1、假冒行为。
    2、引人误解虚假宣传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4、商业诋毁行为。
    5、以不正当利益进行交易的行为。
    6、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7、低于成本价的销售行为。
    8、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9、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包括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所规定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该法尚未规定的其他行为。
    如何贯彻反不正当竞争法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还修订完善了混淆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有奖销售行为、商业诋毁行为的规定,对商业贿赂行为的界定实现了拨乱反正,对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进行了微调,删除了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搭售行为、低于成本价销售行为、行政性垄断行为和串通招投标行为等规定,强化了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加重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赋予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张茅局长在电视电话会议中要求各地认真做好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普法宣传和培训工作,将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培训与基层执法实际紧密结合,切实提高全系统监管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有效提高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力。同时要加大向全社会宣传普及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工作力度,切实增强经营者的自律意识,提高群众的维权意识。
    新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十条内容有哪些
    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1]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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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2:1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