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办法明确规定,生产安全事故原则上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归口统计、联网直报。个别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特殊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有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确定的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通报形式,实行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归口直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决定》 十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决定施行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制定的有关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其内容与本决定相抵触的,以本决定为准。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