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证处公证遗嘱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公证处公证遗嘱收费标准 1、公正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公证处办理遗嘱收费标准 1、公正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遗嘱公证怎么收费标准 遗嘱公证费用标准情况如下: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150—200元;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200—300元;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按受益额的2%收取;保管遗产,由双方协商收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第四十六条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南京遗嘱公证收费标准 1、证明遗嘱,每件收费150一200元。 2、确认遗嘱效力,每件收费300元。 (四)证明对财产(含遗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财产价值的0.2%收费,最低200元 (五)证明财产继承、赠与和遗赠(含继承权公证、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赠与合同公证、受赠或受遗赠书公证等),按受益额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 (六)证明股票、债券发行上市法律事务,按发行上市总额的0.05%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七)证明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的设立、变更、终止 2023年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1、房产继承公证收费标准具体为,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公证费按不超过1.2%收取。 公证收费(包括按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管理的公证收费和经营服务性公证收费)中证明财产继承、赠与、接受遗赠的收费标准,由现行按受益额的2%收取下调为: 受益额20万元以下的部分,按不超过1.2%收取; 超过20万元不满5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1%收取; 超过50万元不满5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8%收取; 超过500万元不满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5%收取; 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不超过0.1%收取。 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具体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法人的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3)申请公证的文书; (4)申请公证的事项的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5)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二、继承遗产必须要进行公证吗? 1、继承遗产并不是必须要进行公证。 遗产继承作为一种继承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是不需要公证的,当然,如果需要公正的也可以到专门的公证机构去办理,相关程序参照法律依据。公证不是遗产继承的必经程序。但为了以防对财产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对遗产继承进行公证。所以,只要合法就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公证。 2、继承公证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其他代理人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3)被继承房产的产权证明; (4)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5)法定继承人已死亡,需提交死亡证明及亲属关系证明; (6)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关系证明;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虽然继承遗产的时候并不是需要进行公证,但若是有公证的需求,需要向当地的公证处提出公证请求,且需要向公证处支付一定数额的公证费。具体需要支付的公证费金额,需要结合当地公证费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与公证处协商后确定。 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一、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吗? 胎儿尚未与母体分离,不是独立的自然人,不能依据民事权利能力的一般规定进行保护。但出于对生命的尊重,民法典设立了胎儿利益特别保护制度,规定在涉及遗产继承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有继承遗产的资格和权利。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二、口头遗赠扶养协议合法吗?可以解除吗? 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该类协议一般应为书面形式,但并未禁止口头形式。当发生争议时,主张存在口头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为避免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必要的纷争,建议尽量采用书面方式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 遗赠扶养协议具有较强的人身属性,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老人能够安度晚年。由此,遗赠扶养协议一经成立,便不能随意解除。只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符合特定情形,方可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如果遗赠扶养协议当事人一方的情况发生变化(比如遗赠人另有亲属扶养或扶养人丧失扶养能力等),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协议。 2、一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规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综上可知,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胎儿即成为活的婴儿,也就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这时,为胎儿所保留的遗产即成为婴儿的财产,可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保管。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死体,不能继承遗产,则该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如果胎儿出生时为活体不久即死亡,为胎儿保留的遗产则由婴儿的唯一继承人即其父母法定继承。 该内容由 杨国富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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