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重点用于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逐步试行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使用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关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待遇水平,没有全国性的统一规定,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作出不同的规定。以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为例,看一下相关制度。天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按照就医类别、医院级别和参保人员的类别确定不同标准:(1)学生、儿童。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8万元以下的医疗费用,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5%;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2)年满79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60%;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5%;(3)其他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符合报销范围的10万元以下的医疗费,三级医院起付标准为500元,报销比例为50%;二级医院住院起付标准为300元,报销比例为55%;一级医院不设起付标准,报销比例为60%。城镇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治疗两次以上的,从第二次住院治疗起,不再收取起付标准的费用。转院或者两次以上住院的,按照规定的转入或再次入住医院起付标准补足差额。同时,天津市规定了门诊特殊病种及报销标准。城镇居民医疗门诊特殊病种是指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九种门诊特殊病,包括肾透析、肾移植术后抗排异;癌症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血友病;肝移植术后抗排异;糖尿病;偏瘫;肺心病;红斑狼疮;精神病。其医疗费的报销范围比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另外,不满18岁的城镇居民增加三种门诊特殊病,包括癫痫、再生障碍性贫血和慢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参保人员患有门诊特殊病在门诊就医按照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享受待遇,一个年度内起付标准为500元,与住院共用相同最高支付限额。参保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分别发生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治疗的,只自付一次门诊特殊病的起伏标准费用。天津市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报销范围:(1)普通门诊医疗费用;(2)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3)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内的费用;(4)因无证驾驶或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车辆、驾驶无效牌证车辆、酒后驾驶肇事而发生的医疗费用和打架斗殴、吸食或注射毒品以及犯罪所发生的医疗费用;(5)自杀、自残所发生的医疗费用;(6)在境外和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7)因医疗事故和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和后遗症的医疗费用;(8)国家和本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