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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外执行案件是否记录在案底中?
释义
    监外执行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式,根据相关法律依据,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过程中会有犯罪记录。监外执行的程序包括当事人申请和符合条件的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因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等原因需要保外就医,由公安派出所执行并得到基层组织或单位的协助监督。监外执行的决定需制作决定书,并抄送检察院和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法律分析
    一、监外执行有案底吗
    1、监外执行是对犯罪分子实施的,所以犯罪分子监外执行的,会有犯罪案底。
    2、案底是指犯罪记录,被人民法院判处的犯罪分子,就会有犯罪记录。
    3、法律依据:《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
    二、监外执行程序是怎样的
    1、人民法院监外执行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可以进行申请,而且对具备相关的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的话,监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刑法执行方式,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或者妇女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刑罚,可暂由罪犯原居住地的公安派出所执行,并由罪犯原属的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协助监督的一种特殊刑罚执行方法。
    2、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
    (1)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2)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拓展延伸
    监外执行案件的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
    监外执行案件的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是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案件应当记录在案底中,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记录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记录、电子记录等形式,并应当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执行进展、执行结果等内容。存档要求涉及案件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包括合规的存储设施、备份措施、保密措施等。这些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供依据。
    结语
    监外执行案件的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是确保执行过程的透明和可追溯性的重要环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外执行案件应当记录在案底中,以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记录方式可以包括书面记录、电子记录等形式,并应当包含案件的基本信息、执行进展、执行结果等内容。存档要求涉及案件材料的保存和管理,包括合规的存储设施、备份措施、保密措施等。这些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的确立,有助于维护司法公正和执行效果,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为监外执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供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八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六十二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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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14: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