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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怎么算
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6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简单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个月。特殊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30天;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结束。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审理期限为1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民事判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民事裁决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天。对上述民事决定的审理期限为港澳民事决定的第一审理期限。以下期限不计入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公告鉴定期限;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法院之间的管辖权纠纷;有关专业机构审计、评估、资产清理期间;暂停诉讼、暂停审判或者执行至恢复诉讼、恢复审判或者执行期间;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法院决定暂停执行;上级人民法院通知暂停执行期间;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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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13:4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