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纳税人在不同层级的税务机关所受到的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不同,如果认为处罚决定有问题需要进行复议的话,应该首先向作出该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然后由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复议决定作为最终决定,纳税人要将复议决定履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纳税人认为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申请复议,首先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并告知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