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前妻的孩子不赡养有继承权吗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项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根据上文规定,不赡养父母的前期的孩子不属于丧失继承权的范围,因此前妻的孩子具有继承权。 一、前妻孩子的继承权的顺序如何 前妻与自己生的孩子是自己的孩子,属于第一顺序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赡养义务的内容 赡养义务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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