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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要求
释义
    企业集团的构成和要求以及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企业集团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集团四部分组成。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在5000万元以上,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集团成员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需符合国务院确定的条件。工商提交的资料包括申请书、委托书、身份证明等。集团公司的注册资本可以以货币、实物等形式出资。集团公司是多个公司在业务上紧密联系形成的公司联盟,也可由母子公司组成。
    法律分析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四、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和有关要求
    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
    企业集团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集团四部分依次组成。
    企业集团及其成员名称的有关要求
    1、名称不冠以行政区划的,应按规定程序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
    2、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3、母公司(核心企业)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
    4、子公司(集团的成员企业)可以冠以集团名称或简称。
    5、参股公司经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工商提交的资料:
    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2、《企业集团申请登记委托书》(原件1份)
    3、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4、集团章程(原件1份)
    5、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原件各1份)
    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由公司加盖印章并标注与原件一致)
    7、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复印件或验资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8、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原件1份)
    集团公司注册资本的出资方式
    1、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专利技术、工业产权等方式。
    2、货币出资占注册资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
    3、实物等出资方式必须经过专业的评估机构评估,以经评估过的价格作为出资额。
    集团公司,是为了一定的目的组织起来共同行动的团体公司。《公司法》中并没有集团一说,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提法。但是在现实中,我们常常看到某某集团公司的名头,其实这不过是多个公司在业务、流通、生产等等方面联系紧密,从而聚集在一起形成的公司(或者企业)联盟罢了。另外有的公司进行多元化经营战略,在多个领域均成立了相应的子公司,这样,母子公司之间也会因为这种血缘关系组成一个企业集团,颇类似于军队当中的集团军。这些就是我们常说的集团公司的由来。
    结语
    企业集团是由母公司和多家子公司组成的团体公司,其注册资本和成员单位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企业集团名称的构成包括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集团四个部分。在工商提交的资料中,需要提供相关文件和证明材料。集团公司注册资本可以通过货币、实物、专利技术等方式进行出资。集团公司是为了实现共同目标而组织起来的团体公司,是由多个公司在业务上紧密联系形成的联盟。多元化经营战略下的母子公司也可以组成企业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八十二条 下列各类债权的债权人参加讨论重整计划草案的债权人会议,依照下列债权分类,分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一)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二)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三)债务人所欠税款;
    (四)普通债权。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决定在普通债权组中设小额债权组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一节 重整申请和重整期间 第七十六条 债务人合法占有的他人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在重整期间要求取回的,应当符合事先约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八章 重整 第二节 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批准 第七十九条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计划草案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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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6 18:27: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