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法律依据: 《景德镇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和登记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对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或者违法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登记。 第十六条 对申请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进行查验。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发放电动自行车号牌、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七条 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上牌,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二)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三)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