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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章建筑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释义
    简单来说违章建筑是指未取得拟建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址、选址建房意见书),在规划区以外建设,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我们可以理解成自己的房屋如果没有获得相关的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许可证等证书,都有可能被认定成违建,而在现实拆迁案例中,违章建筑的认定和强拆基本都是最先从这类相关证件下手。违章建筑我们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这种大多是在自己合法获得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没有取得相关建设手续,二是没有土地使用权的,这种情况因为本身就没有使用权利,所以更谈不上之后的程序,一般在面临被征收都是没有补偿。风险提示:处理违章建筑的方式:大多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建筑已经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建设或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此时执法部门会强制拆除,另一种是,并没有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也没有任何安全隐患的,大多数情况通过罚款的方式是处理解决。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范围是什么?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的规定,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围应当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工程等项目;保修的期限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合理寿命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具体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由国务院规定。风险提示: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筑工程款优先清偿的条件是什么?
    1、工程款债权人为被拍卖工程的承包人。就是说,拍卖建设工程之后,只有该建设公司的承包人才享有该拍卖款的优先受偿权。哪怕是同一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为其他工程产生的欠款,也不能在本项工程上主张优先受偿权。2、该工程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施工于该日之后,无论该工程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工程可均享有优先受偿权。施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前,竣工或停工于1999年10月1日之后,分两种情况:该工程设定担保,担保物权优先于工程款优先权;未设定担保,工程款享有优先受偿权。3、该工程款已经取得生效法律文书的确认。欠条等文书不是生效法律文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生效法律文书一般包括: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以及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风险提示: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的例外1、工人工资始终处于第一顺位享有优先权。因此,当执行中员工申请支付工资、生活费的,法院应当裁决以被执行人的财产优先支付工人工资。然后,以剩余财产优先支付工程款。2、被执行人控制的财产中,案外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不得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
    劳动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的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务派遣中“无工作期间”的界定标准是什么?
    在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对无工作期间的规定并无争议的空间。但在法院已认定派遣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且判决劳动者和派遣单位恢复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恢复劳动关系后的期间是否属于“无工作期间”,则在实践中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可以概括为结果论,即在判决恢复劳动关系后,是恢复到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到派遣单位的状态。属干《劳动合后法》规定的“无工作期间”;换言之,一旦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单位后,即处于“无工作期间”,并不需要考虑用工单位退回的原因。这种观点可称为“结果论”。与之相对的另一种观点可以概括为是“原因论”,即应当考虑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的原因,只有在用工单位合法退回劳动者时,才是法律规定的“无工作期间”;而用工单位退回劳动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时并非法律规定的“无工作期间”。风险提示: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而最低工资的规定各地方规定不同,派遣单位可以通过当地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查询和适用。
    公司清算主体和清算人的界定是什么
    清算主体是指在公司解散时有义务组织清算组织、及时对公司的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的主体,也称清算义务人或清算责任人。清算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被清算主体选任或者法院指定具体负责清算工作的主体。
    
     该内容由 李志峰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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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 0:3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