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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父母是否能够与子女断绝亲属关系?
释义
    断绝父母子女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原因有三:首先,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血缘而存在,除非一方死亡,否则不能人为解除;其次,法律没有具体规定断绝父母子女关系的声明具备法律效力;最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不能被免除。因此,无论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到何种程度,断绝关系行为都不受法律保护。
    法律分析
    断绝父子(女)、母子(女)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以下原因:
    第一、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最近的直系血亲,是自然血亲,其亲属关系是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而发生的,因死亡而消灭。
    所谓消灭,是指法律上终止了权利、义务关系。由于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因血亲联系而存在的,因此,除因一方死亡而自然终止外,不能人为的解除。即使在父母离婚的情况下都不能消除与子女的关系,那么,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也就自然不能通过法律手段人为地予以解除,更不能通过登报声明或双方协议而消灭。
    但是,现实中的确存在着所谓断绝父子关系的情况,对此,只能说明父子关系恶化到了极端严重的地步,但这种行为并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但是法律规定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子女在未成年阶段依法被他人收养。我国《民法典》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目前我国《民法》和《民法典》以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作出具体的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受法律保护。
    第三、不能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是由法律规定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决定的。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是法定的义务;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免除。即使亲生父母和子女“断绝父子关系”,如果该子女是未成年子女或是民法典中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不能被免除的。同样,成年子女以与亲生父母“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也是没有根据的,赡养父母作为子女的法定义务不能因为所谓的“断绝关系而被免除。
    结语
    综上所述,断绝父子(女)、母子(女)关系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亲生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直系血亲的事实而产生的,除非特殊情况如未成年子女被他人收养,否则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解除。尽管存在父子关系恶化到极端严重的情况,但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受保护。此外,我国法律对声明断绝父母子女关系没有具体规定,因此声明继绝父子关系无法得到法律依据。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法定的,不能因所谓的断绝关系而免除。成年子女也不能以断绝关系为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七条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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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5 11:3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