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
释义 | 一、对国家机关的哪些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 1、对国家机关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分别有: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1、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 2、起诉人无原告的; 3、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由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6、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7、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 8、起诉人重复起诉的; 9、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10、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 11、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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