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以旧换新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如下: 销售额=以旧换新的新销售货物数量*单价*17%。以旧换新货物的增值税应当按照销售货物和收购货物两个业务活动进行核算。 下列项目视为非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2、行政单位收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因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4、存款利息收入;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和金融商品对应的进项税额,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3、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4、购进贷款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