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年黑龙江医保政策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一、黑龙江医疗保险缴费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不建立个人帐户,缴费标准以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5%的比例缴纳。参保人员以年为单位,按年度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黑龙江医疗保险缴费待遇 1.对30周岁以下(含30周岁,均以出生年份的1月1日起计算)的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在参保时,采取优惠政策,从参保之日起,前5年每年按我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3%的比例缴纳,5年后按5%的比例缴纳,不建立个人帐户。 2.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参保连续缴费年限男满25年,女参保连续年限满20年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建立个人帐户。 3.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职员、外来务工人员门诊、住院医疗保险待遇等同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按照《齐齐哈尔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私营企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执行,如有调整医疗保险待遇政策,则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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