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窝藏包庇罪应该怎么认定 |
释义 | 窝藏包庇罪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1、对象要件,本罪对象是司法机关对犯罪进行刑事追诉和刑事执行的正常活动; 2、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窝藏或者包庇犯罪分子; 3、主要要件,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但犯罪人本人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 法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事诉讼法将隐瞒毒赃罪分为哪四个要件? 刑事诉讼法将隐瞒毒赃罪分为如下四个要件: 1、主观要件,本罪主观上是故意的; 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犯罪分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主要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客观要件,本罪的侵犯对象是国家对毒品的控制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窝藏罪的犯罪构成 1、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犯罪对象是各种依照《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人。 2、客观要件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窝藏或包庇犯罪人的行为。窝藏,是指为犯罪的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这种行为的特点是使司法机关不能或者难以发现犯罪的人,因此,除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外,向犯罪的人通报侦查或追捕的动静、向犯罪的人提供化装的用具等等,也属于帮助其逃匿的行为;在司法机关追捕的过程中,行为人出于某种特殊原因为了使犯罪人逃匿,而自已冒充犯罪的人问司法机关投案或者实施其他使司法机关误认为自己为原犯罪人的行为的,也应认定为本罪。包庇,应限于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掩盖犯罪人。窝藏、包庇的犯罪人,是指已经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后潜逃未归案的犯罪人,也包括被司法机关羁押而脱逃的未决犯与已决犯。 3、主体要件 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是犯罪的人而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明知,是指认识到自己窝藏、包庇的是犯罪的人。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明知是犯罪人的,当然成立本罪;在开始实施窝藏、包庇行为时不明知是犯罪人,但发现对方是犯罪人后仍然继续实施窝藏、包庇行为的,也成立本罪。 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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