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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形
释义
    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情形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等。
    一、什么房地产是不能转让的
    法律规定,房地产不得转让的情形主要有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的、决定查封或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权属有争议的或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情况。这些情形的房地产,房屋登记机构不能进行不动产变更登记,所以不能转让。
    二、不动产登记单方申请的条件
    不动产登记可以单方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号码等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情形;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三、民法典中遗产继承最晚多久过户
    遗产继承没有明确规定过户时间。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
    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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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13:0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