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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法律后果
释义
    

法律主观:
    


    当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是有一定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在《商标法》中有所描述。
    一、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在某些法定情形下,已经由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注册商标可以经单位或者个人请求或由商标评审委员会直接宣告其无效,从而持有人不再享有该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这些法定情形包括:
    (1)使用《商标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的;
    (2)使用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并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的;
    (3)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4)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使用与国内外驰名商标或已注册商标相近似,造成相关公众混淆的;
    (5)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中的地理标志并非该商品实际来源的地区的标志,误导公众的。
    二、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注册商标无效宣告之后的法律后果,规定于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依照前款规定不返还商标侵权赔偿金、商标转让费、商标使用费,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应当全部或者部分返还。”
    所以,注册商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就是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三、商标被宣告无效后有关溯及力的问题
    商标被宣告无效/撤销后,对四类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溯及力。一是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二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三是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合同;四是已经履行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这四类行为,涵盖司法行为、行政行为以及民事主体之间的法律行为。
    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溯及力,严格来说并不属于法律溯及力的问题,但为了保持民事法律关系的稳定性、行政和司法行为的确定性,以及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结果的法律属性类似于新法颁布,因此,商标无效宣告/撤销的结果溯及力问题应遵循法律溯及力的一般原则。
    

法律客观:
    


    一、商标无效宣告的步骤是什么1、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的,应当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2、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9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5、人民法院在受理起诉后,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二、当事人对商标无效宣告不服怎么办《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综上所述,对于过了商标异议期的抢注情况,当事人还可以发起商标无效宣告,手续也不复杂,先是准备申请书及恶意抢注方面证据材料,然后提交商标评审委员会,之后参加答辩,阐述自己的理由。当事人对商标无效宣告决定不服的,还能发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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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17 12:48: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