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参保人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费用未超过家庭门诊账户基金余额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直接予以报销,超过家庭账户基金余额的,超出部分由患者现金支付。农村合作医疗异地报销比例为:1.乡镇卫生院就医,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90%。2.县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200元,报销比例为82%。3.市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500元,那么报销比例为65%。4.省级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700元,报销比例为55%;省外非定点医院就医,起付线为1000元,报销比例为45%。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