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核准程序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被告人不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提出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六条 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三日内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复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原判的,应当书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同意的,应当裁定发回重新审判,或者改变管辖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原判是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中级人民法院按照第一审程序重新审理二)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维持原判,或者改判后仍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应当依照前项规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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