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婚姻关系有点类似商事中的合伙关系,两人同心协力创造美好生活。不过有福同享,有难也得同当,如果一方负债,另一方往往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佛山的小刘就突然被告知,自己的丈夫小黎欠下了510万元的外债,现在债主小赵要求小刘承担连带责任。 丈夫怎么突然欠了这么多钱呢?原来是小黎一直在做金属生意,从小赵那里买下价值510万元的锌锭,但是几年来一直没有支付货款,小赵就把小黎和小刘一起告了。 但小刘表示很冤枉,因为她跟小黎过的是AA制的生活,平时各管各的钱。丈夫做生意的收入仅用于丈夫自己的个人开销,维持家庭开支靠的是小刘自己在外打工赚取的工资收入,在小赵起诉前,小刘对丈夫的生意往来毫不知情。 法院经审查认为,案涉债务金额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小赵未能证明该债务系由小黎、小刘的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产生,所以小刘对此债务不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件事一方面提醒债权人,在形成债权关系的时候,最好要求对方夫妻两人一起签字,代签都不行,必须两个人都签字,形成共债共签,以免对方借离婚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另一方面也提醒夫妻之间一定要对配偶的经济活动做到心里有数,如果两人是各过各的,最好是提前写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好相关的责任归属。可别明明一点好没沾到,还被糊里糊涂地拉下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