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纠纷被告在服刑怎么解决 |
释义 | 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正在监狱服刑,另一方想要提请离婚诉讼在现实中也是常有的案件,对于这种情况的解决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适用于一般案件的规定,那么这里我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回答:当夫妻双方都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时,夫妻一方提出离婚因被告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时间长短而有所不同:超过一年时,由被告服刑地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不满一年的,由被告的原住所地法院管辖,即被告的原户籍地或是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措施,另一方想起诉离婚时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当原告的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时,由原告的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财产分割的金额、子女抚养权问题之外,还应注意取证方法、程序合法。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地规避风险。 一、如何确定离婚财产的分割的管辖? 离婚财产的分割可以按照下列标准确定管辖: 1、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如果是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女方是是外省的,能在女方出生地起诉离婚吗 如起诉离婚的,一般以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为准。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女方户籍所在地起诉离婚的情况有以下几种: 《民事诉讼法》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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