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与服刑人员离婚起诉书 |
释义 | 与服刑人员离婚起诉书 原告:艾**,女,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县**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唐**,男,汉族,197*年*月**日出生,四川省**县人,高中文化,现在东莞监狱服刑。 诉讼请求: 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2000年*月*日在四川省宣汉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2001年下半年,因被告犯抢劫罪,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4月作出(2002)东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自此丧失了正常人的生活,夫妻双方无法互相扶养照顾。原告更是一人孤苦伶仃,无人照料。 被告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得监狱嘉奖和表扬。2006年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被告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裁定将被告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则被告的有期徒刑为自2006年2月13日起至2025年2月22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原告现请求与被告离婚。 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 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原告经常居住地为东莞市横沥镇。 原告认为,被告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导致双方无法过正常夫妻生活,原告生活无人照顾,致使经过十多年后,双方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现原告依据《婚姻法》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一二年月日 二、夫妻离婚孩子抚养权怎么判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指对子女有遗弃、虐待行为),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母亲品行不端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恶习的),子女确无法随母生活的; 4.父母双方协议2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 (二)、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有明确规定;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的情况;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及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等;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离婚后再婚困难的,可以作为优先因素加以考虑; 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 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况。 (三)、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者在法院的参与下达成抚养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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