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统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按照北京市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现就统一各项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和缴费金额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5793元。 二、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17379元。 三、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4055元。 四、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3476元。 五、以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作为缴费基数的,其缴费工资基数为2317元。 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确定缴费基数。 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本市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