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因热射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
释义 | 工地有个工友因天气太热,得热射病去世了。工头说,这人没签劳动合同,不是劳动关系,中暑了也不算工伤,不需要赔偿。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 工头说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虽然您的工友未签署劳动合同,但他接受了用人单位各项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且该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他与用人单位已经构成了劳动关系。上述这些认定,他的妻子可以用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工作证、工号牌、考勤记录、其他工友的证人证言等予以佐证。 工友这种情况并不是简单地中暑,而是得了热射病。热射病是由于暴露于热环境或剧烈运动所致的机体产热与散热失衡,据报道,如果患者没有得到及时救治,病死率有可能达到50%。而这种类型的中暑收录于《职业病目录》之中;同时,《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工头说他不构成工伤,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但是,需要提醒您注意,不是所有的中暑都能够被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必须是职业性中暑,只有被诊断为职业病的中暑从业者,且与用人单位构成劳动关系的,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联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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