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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合伙人能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主张返还投资款吗?
释义
    
    司法实践中,很多当事人起初是奔着投资去的,结果几年之后,不仅没有盈利,甚至连管理权都没碰到,于是气鼓鼓地要求退出合伙,返还投资款。可是如果以合伙法律关系来要回投资款的话,基本上是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因为需要合伙清算或终止才能返还;就算清算和终止后,能返还的钱也是所剩无几,有些说不定还有很多负债。所以,就打起了合伙合同的主意,请求法院确认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判定合同解除,钱款返还。结果会如何呢?
    裁判要旨
    合伙投资法律关系中,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合伙人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在投资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其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投资法律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缺乏相应法律依据。
    案件事实
    一、陈某清与何A、何B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在达成口头协议之后,陈某清将2400万元支付给何A、何B,何A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白庄采区原承包经营者曹忠国支付了2400万元。
    二、后因种种原因,陈某清要求全部返还2400万元,理由是其并没有投资白庄采区,投资合作的项目并未开始,资金尚未投入,而且何A、何B也已返还400万元。而且自2011年9月支付诉争款项至今,对其投资的款项不具有任何管理、使用、共有的权益,而对投资项目、经营管理情况、财务状况、利润分红等均不知晓也从未参与,应当认定投资不成立,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应当返还财产
    三、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合伙投资法律关系,该2400元在合伙投资没有清算、终止前不能返还。
    四、陈某清不服,提起再审。
    裁判结果及理由
    再审认为:陈某清请求返还2400万元投资款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核心问题是案涉2400万元投资款是否应予返还。
    (一)案涉法律关系的性质问题。
    一、二审中,陈某清与何A、何B均认可通过口头协议的方式对外进行投资,在达成口头协议之后,陈某清将2400万元支付给何A、何B,何A通过转账的方式向白庄采区原承包经营者曹忠国支付了2400万元。结合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双方均有合伙投资的意思表示,且完成了对外投资的行为,故陈某清与何A、何B之间成立合伙投资法律关系。
    (二)案涉合伙投资法律关系是否终止或者解除。
    本案中,陈某清与何A、何B约定投资采矿项目并实际进行了投资,投资行为本身必然存在风险,不能因为投资行为不顺利而主张双方投资目的不能实现,在投资项目尚未清算或者终止的情况下,陈某清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投资法律关系终止或解除并请求返还投资款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陈某清虽主张其投资的并非案涉白庄采区,但是仅为其单方陈述,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且本案中亦无证据证明存在可以退伙的其他情形,陈某清与何A、何B之间合伙投资法律关系依然存在,并未终止或者解除。关于何A、何B返还给陈某清的400万元款项的性质,鉴于双方构成合伙投资关系且尚未清算,该400万元无论是多投资款项、还是利息亦或是投资回报,都是投资项目内部审核问题,与本案诉请并不直接相关,一、二审判决未予审查并无不妥。由此,陈某清请求返还2400万元投资款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明显不当。
    律师建议
    投资须谨慎,既然合伙投资做事,首先要做的,就是找律师,咨询如何为自己争取管理权,并做好股权设计等防范未来的金钱与法律风险。
    莫等到竹篮打水一场空的时候,才想起找律师走诉讼,结果就像上面案件中一样,失去2400万元时才后悔当时如果花个零头找律师,就能避免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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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4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