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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
释义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十七条
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监督抽查的产品质量不合格的,由实施监督抽查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生产者、销售者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公告后经复查仍不合格的,责令停业,限期整顿;
整顿期满后经复查产品质量仍不合格的,吊销营业执照。
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照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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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6/4/1 23:4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