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人独资有限责任公司的风险有什么 |
释义 | 1、只要是一人公司的股东,都可能被债权人列为被告一并被起诉,甚至会被保全资产,即使最终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也会因为需要应对诉讼而投入大量精力和成本,甚至有些人因为名下财产受到查封冻结而导致资金链断裂,损失惨重。 2、有些案件设计/10几万,数额算是比较小的。有不少案件涉诉金额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股东创业失败不仅公司破产,个人甚至家庭也跟着破产,一蹶不振,后患无穷。 3、因此,《公司法》第六十三条看似平凡无奇,实际上对股东而言暗藏极大法律风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一、签订股权赠与合同应注意什么 签订股权赠与合同应注意: 1、接受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权赠与,当然能否取得股东地位;无论是完全赠与还是部分赠与,接受一人公司的股权赠与都改变了股东的情况,需要到工商登记部门进行变更登记。如果一人公司的股权全部赠与,应规避一些法律风险,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身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失去股东以出资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有限责任意义; 2、股权赠与类型;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3、股权赠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对受赠人而言。因股权转让必须办理相关商业变更登记手续才能实现。 二、实缴的钱可以取出吗 只要是用于正常的用途,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可以使用的。具体是以下几种情况: 1、将注册资金用于企业经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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