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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夫妻共同创业,股权登记一人名下,是夫妻共有财产还是共有股份?
释义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背景下,据统计数据显示每5个人当中就有一个人辞职创业,如此高比例的创业大军中,不乏夫妻共同创业的情况,为方便登记等各种原因,股权常常只登记在其中一人名下,问题是,此时的股份是夫妻共有股份吗?
    可惜的是,“夫妻共有股份”这个概念是我们想象出来的,法律上没有这个说法,换句话说,根本不存在“夫妻共有股份”,股权登记在谁的名下,该股份就属于谁的。
    为什么我们会有这个错误认识呢?因为在房产问题上,在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即使登记在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外转让时,若未经另一方同意,属于“无权处分”;而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股权投资时,该股份对应的财产利益的确也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股权不仅包含财产性权利,还包含股东身份权、参与决策权、监督权、知情权、转让股份权、诉权等,而除了财产权利外,其他权利只属于股东个人,而不是夫妻两人的。
    看下面一个案例。
    1. 小明、小红系夫妻关系,小明在明红公司的股份为夫妻共同财产。
    2. 2020年6月6日,小明与小刚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小明自愿将其在明红公司的股份额500万元以7500万元转让给小刚。协议书均没有小红签字。
    3. 协议签订后,小刚按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价款,小明按协议要求将其在明红公司的股权进行了相应变更。
    4. 2021年5月30日,小明将小刚支付的7500万元股权转让款全部退回。
    5. 2021年6月1日,小明、小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小明与小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小刚返还小明在明红公司持有的股权。
    6. 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小明、小红的诉讼请求。小明、小红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审判决。
    二审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的意见:
    关于小明、小刚提出的股权转让未经小红同意,股权转让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股权作为一项特殊的财产权,除其具有的财产权益内容外,还具有与股东个人的社会属性及其特质、品格密不可分的人格权、身份权等内容。如无特别约定,对于自然人股东而言,股权仍属于商法规范内的私权范畴,其各项具体权能应由股东本人独立行使,不受他人干涉。在股权流转方面,我国《公司法》确认的合法转让主体也是股东本人,而不是其所在的家庭。本案中,小明因转让其持有的明红公司的股权事宜,与小刚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从事该项民事交易活动,其民事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明确,协议内容不违反我国《民法典》、《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该股权转让协议应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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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2:5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