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失业金领取完了重新参加工作需要办什么手续嘛? |
释义 | 失业金正好领完以后重新参加工作的,是不需要办理手续的,只有没有领完的,才需要到社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即失业人员在享受待遇期限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经办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手续。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 失业金领取条件如下: 1、在法定劳动年龄内不是因为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2、具有所在市的城镇常住户口; 3、员工在职期间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4、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及工作关系前已缴纳失业保险金满1年的; 5、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了失业登记手续以及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而且有求职要求的。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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