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中法院是如何执行裁定的 |
释义 |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 出具体行政行为: 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超越职权的; ⑤滥用职权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 (1)人民法院认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适宜判决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可以作出确认其合法或者有效的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 ①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 ②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消内容的; ③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 行政诉讼如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诉讼中立案后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是什么 1、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2、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3、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4、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5、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6、重复起诉的; 7、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8、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9、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10、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铁道法院行政诉讼是如何的 为贯彻落实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关于“完善行政诉讼体制机制,合理调整行政诉讼案件管辖制度”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展行政案件集中管辖试点工作的批复》(苏高法[2015]249号),确定由徐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原由徐州市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暂不包括环境资源类行政诉讼案件)。以上是铁道法院行政诉讼 不服高院行政诉讼裁定如何办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当事人不服的,不能上诉,只能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申诉。 对第一审判决不服,可以提起上诉的人有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当事人是法人或有其他组织的,由他们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上诉权。 公民无行为能力的,由它的法定代理人行使上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经当事人的特别授权,才能代行上诉权。 上诉必须提交上诉状,上诉状是当事人提起上诉的根据,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断当事人是否行使上诉权。 请律师如何执行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法院判决后,如果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执行申请书、判决书、生效法律文书确认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同时,如果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要一并向法院提供。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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