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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环境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是怎么规定的?
释义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
    第五十八条【简易程序的适用】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轻微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章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十九条【简易程序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环境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遵守下列简易程序:
    (一)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中国环境监察证或者其他行政执法证件;
    (二)现场查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并依法取证;
    (三)向当事人说明违法的事实、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告知陈述、申辩权利;
    (四)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盖有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印章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
    (六)告知当事人如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以上过程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所属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关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一些政策,都是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所以,环境污染行为自然也属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如果环境污染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必须要移交到公安机关处理。
    一、警告行政处罚应该采取的行政程序是什么?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发现轻微违法行为的,对违法人员进行警告的,要当场作出处罚决定,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第三十四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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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20:4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