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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有哪些不足
释义
    关于这个行政处罚的内部监督意味着处罚的类型也越来越多,监督的范围也越来越大,监督起来也是比较困难。《行政处罚法》主要以约束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为目的,锋芒直而且又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指行政机关滥用处罚权谋私的行为。人员的执法能力,行政执法机关是否为有效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而制定了工作计划、方案及内部工作程序,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真正得到了全面的落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违法案件,进行行政处罚是以及了解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遇到的问否合法、合理、公正,是否及时题,如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运用中是否协调,与其他部门在管理上的关系是否协调等。因此,监督难度大。
    行政处罚监督检查有哪些相关规定?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不当的,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行政执法机关拒绝、阻挠调查检查,经责令改正仍不自行纠正违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的,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请本级政府或者建议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及监督人员违法行使监督职权,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是什么
    目前的这个卫生监督行政处罚程序:
    1、传唤
    公安机关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需要传唤的,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可以口头传唤。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
    2、讯问
    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应当如实回答公安机关的讯问。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被讯问人经核对认为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讯问人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取证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材料时,有关单位或公民应当积极予以支持和协助。询问证人时,证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讯问应当制作笔录。证人经核对无误后,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4、裁决
    经讯问查证,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条款裁决。
    5、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讯问查证
    对情况复杂,依照本条例规定适用拘留处罚的,讯问查证的时间不超过24小时。
    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实行回避制度。
    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其他负责人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决定;其他有关人员的回避,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小企业促进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完善市场体系,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管制度,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营造中小企业公平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
    行政复议检举监督的基本规定有哪些
    我国公民行使监督权的途径和方式有:
    (1)利用新闻媒体
    公民依法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发表意见。透明度高、威力大、时效快、影响广。在监督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
    (2)进行信访
    公民通过给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或当面向有关人员反映自己的意见,提出批评、建议。是公民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检举权利的重要途径之一,为公民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3)向人大代表反映情况
    公民将自己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反映给人大代表,形成人大代表议案,上传到国家权力机关。
    好比一条纽带,一头连着国家权力机关,一头连着广大人民群众。能够使公民行使监督权、参与民主监督得以落实和保障。
    (4)新形式新方式(监督听证会、民主评议会、网上评议政府等活动)
    监督权,是指公民有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公务活动的权利。它是公民参政权中的一项不可缺少的内容,是国家权力监督体系中的一种最具活力的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内容有什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提升质监部门依法行政水平,全面加强法治质监建设,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质监法治环境,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有关规定,省局联合华东六省市和广东省质监局发布了《七省一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下称《基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准制度》的效力为参考执行。
    二、《基准制度》发布后,2008年发布的《苏浙沪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继续有效,与《基准制度》不一致的,按照《基准制度》的规定执行。
    
     该内容由 蒋小松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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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5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