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给付彩礼是我国的民间婚俗,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为的给付,从法律上来讲,是一种以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行为。定亲后退亲了,事实上是男女双方并未结婚,只是恋爱关系结束,女方应当返还男方的彩礼。即使男女方结婚了,彩礼也是可以返还的。关于这个问题,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前提是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一般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以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官查明了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