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动迁利益分割时,家庭协议对回沪知青的影响 |
释义 | 上一期文章我们讨论了有些知青及其子女迁回户口时,会与承租人签订诸如:对未来的征收利益做出事先分割,或者出具承诺书,声明放弃居住权及未来的征收利益。在房屋被征收时,《家庭协议》的签订会影响承租人或同住人的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如协议不存在无效的情形,那么在征收时就要按照该协议来履行。 案例详情: 计1、计2、计3均为已故的计某的子女,计某伟系计3之子,徐某系计1丈夫,徐1系二人之子,郑某系计2之子。计某原承租建国东路房屋,1997年增配系争房屋,《住房调配单》载明:受配人为计某,家庭主要成员为计某伟。2003年,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计1。 户籍: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内有计某伟、计1、计2、郑某、徐某、徐1六人户籍在册,其中计某伟户籍于1997年由建国东路房屋迁入,计1户籍于1997年迁入,徐1户籍于2001年迁入,徐某户籍于2014年迁入,郑某、计2户籍分别于2004年、2005年由福建省福州市迁入。 居住:被征收前,系争房屋原由计1、徐1居住,后由计1对外出租。计2方长期在福建省福州市生活。2016年5月26日,计1与征收人上海市虹口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征收实施单位上海市虹口第二房屋征收服务事务所有限公司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家庭协议》:2004年12月16日,计1向计3出具字条,载明:“计3:分户后有两套房子,一套是我的,一套房子给计某伟,郑某一份我不要。”2005年10月29日,计2出具《承诺书》,载明:“我弟计3之子计某伟户口落户虹口区塘沽路,拥有今后拆迁安置政策所享有完整权利,现根据政策我退休回原籍,得到弟计3的支持,同意迁入该户,为保障侄子计某伟权益,我承诺不管今后该屋何时拆迁,我保证侄子计某伟在我及郑某迁入之前状况下,计某伟应享受的权益均不受侵犯,按拆迁时安置政策所享有的完整权利,如有损失由我负责补偿。” 法院观点: 计1为系争房屋承租人,计某伟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且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虽未实际居住系争房屋,但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质房屋,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计2方的户籍因回沪政策迁入系争房屋,虽未实际居住,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质房屋,亦应属于共同居住人,但计2迁入户籍时曾作出承诺不影响计某伟的应得利益,显然其如参与分配征收补偿利益,必会影响计某伟应得利益,故计2无权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计2作出承诺时郑某业已成年,其无权代表郑某作出放弃征收补偿利益的意思表示,故计2所做承诺与郑某无涉。徐某、徐1户籍虽在系争房屋内,但在本市他处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 综上所述,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应由计某伟、计1、郑某共同分割,计1实际居住使用系争房屋,故居住、搬迁相关的征收补偿款项应由其分得。鉴于郑某长期不在上海生活,而计1、计某伟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原始受配人,更需产权调换房屋用于妥善安置,由其二人分得产权调换房屋更为合理。 结语: 在司法实践中,知青(子女)如果在迁入户口时承诺放弃房屋拆迁权益或者承诺户口迁入为寄户性质的,如无《家庭协议》无效的情况下,为了保障承租人和其他同住人的应得利益,房屋被动迁时知青(子女)无权享有动迁利益。 今天的内容,您记住了吗?我们下期再见。 朱建华律师团队专注于房屋动迁领域,欢迎与您的交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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