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直接指定分包人作为招标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规定了建筑工程监理的相关内容,包括监理单位的资质要求、监理合同的订立、监理人员的职责等。工程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对施工质量、工期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并有权要求施工企业改正。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书面通知被监理的企业,并确保监理单位在资质范围内承担监理业务。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供应单位不得有利害关系,也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法律分析 不可以。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与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监理合同。 第三十二条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第三十三条实施建筑工程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的内容及监理权限,书面通知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监理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拓展延伸 分包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招标人的法律可行性分析 分包人是否可以直接成为招标人的法律可行性分析: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规,通常情况下,招标人应为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然而,对于特定情况,如分包合同终止、招标人变更等,是否允许分包人直接成为招标人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在法律层面上,需考虑合同约定、业主意愿、分包人资质等因素。此外,还需考虑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是否满足其他法律要求等。因此,是否允许分包人直接成为招标人的可行性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咨询专业法律意见,确保合法合规。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法进行,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督。监理单位应客观、公正地执行监理任务,不得与被监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因此,分包人直接成为招标人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包括合同约定、业主意愿、分包人资质等因素,并需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和其他法律要求。为确保合法合规,请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七章 法 律 责 任 第六十五条 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四章 建筑工程监理 第三十二条 建筑工程监理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施监督。 工程监理人员认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的,有权要求建筑施工企业改正。 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