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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
释义
    一、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
    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的方式及需要的证件、资料:1、在当事人毕业后两年内未就业,或者已经失业:(1)并且户口原籍(或者配偶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及户主都同意接收的前提下;(2)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迁入本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之一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入户。2、在当事人的经济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当事人也可以受让符合户口迁入条件的房产后,再把户口迁入房产所在地挂靠;3、办理户口迁移时,应交验当事人的集体户口卡(户口卡首页)、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迁入(出)地的集体及户主出具的同意迁移证明、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证件;4、具体可以事先咨询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扩展资料集体户口分为三大类:1、高考放榜后,录取你的高校会要求你把户口迁过去,这就是学校的集体户口;2、毕业后,如果做公务员或在事业单位上班,户口就直接迁移到用人单位,这是单位的集体户口;3、如果在非政府单位上班,那么就要把户口挂靠到人才服务中心,这是人才服务中心集体户口。(一)所内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属婚迁的,须附交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复印件;属分房、购房、建房办理迁移的,须附交房产证复印件。(二)所间迁移凭户口簿、公民身份证到入户派出所办理准予迁入证明。凭入户派出所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到迁出派出所办理《市内迁移证》后,再到入户派出所办理迁入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集体户口个人页怎么取?
    获取集体户口个人页之前,需要携带个人有效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开具加盖印章的介绍信。携带介绍信及身份证到去户口所在地的人才中心申请取出集体户口个人页。但是需注意集体户口个人页不可保留在个人手里,在办完相关事项后需归还。
    三、结婚后集体户口转个人户口
    由集体户口转为家庭户口的途径:1、个人在当地有房产的,可以将户口迁入房产处;2、配偶为当地家庭户口的,可以将户口迁至配偶处。办理户口迁移流程:如果是市外迁移——带身份证、房产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申请《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到现户籍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带《户口准予迁出证明》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即可。
    四、深圳集体户口怎样转成个人户口呀?
    材料准备: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集体户口页复印件,本人集体户口页复印件(盖章的户主集体户口复印件没有用到),1寸白色照片。房产证原件,房产证复印件(若房屋抵押的要有不动产信息查询结果单,这个可以在深圳市档案中心拿身份证自助办理)预约办理:登录深圳公安局户政业务预约平台,进行预约(可以预约14日以内的工作时间。每天的放号时间是下午四点)。选择市内移居业务和选择管理所属辖区的户政派出所办理。预约步骤分为:1.阅读协议。2.填写预约信息。3.选择预约时间。4.预约信息确认。5.显示预约成功。按照时间,前往办理地点:预约成功会收到短信,依据短信内容提供地址,按照预约时间,提前前往办理地点。审核材料:前台工作人员会提前审核材料,并让你填写深圳市居民市内申请移居表(表格见下图)。填写表格完成后,再次交给前台审核。审核过后,就可以拿身份证自助取号,叫号办理。5办理户口本:上交所有材料,工作人员会注销本人集体户口页,并将居民个人户口页现场打印后交给你。END注意事项最好要比预约时间早到,给工作人员留下审核的时间,若材料不齐,还有时间补齐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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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2:3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