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满足分户的条件即可分户。户籍的转入转出,需要向本人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科申请:1、一家同居一处,因工作、结婚,经济独立,无法在一起生活的;2、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离婚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3、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房产纠纷当事人有房屋居住权,且确实在此居住的;4、已办理了私房析产、赠予以及继承手续的;5、已在房屋管理部门办理了房契分户手续的6)家中有其他无法在一起生产生活的情况。 分户需要携带的资料:1、携带分户书面申请书;2、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等其他亲属的证明,户主、房主同意落户证明,合法的不动产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