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计入办案期限的情况有哪些 |
释义 | 一、不计入情形 1、精神病鉴定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应计入办案期限) 2、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事诉讼法》第200条) 3、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定开庭审理后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完毕。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刑诉法第224条) 4、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刑诉法第257条) 二、部分不计入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9条第(五)项之规定,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10止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例如:6月1日为立案日,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或者辩护律师,合议庭于6月21日宣布延期审理,如果合议庭决定6月27日恢复审理(准备辩护时间共计7天,不计入审限),本案原审理期限自6月2日起至7月16日止,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3日;若6月30日以后恢复审理的(准备辩护的时间超过10日),则变更后的审理期限为:6月2日起至7月26日止。 三、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 (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完全计入 除上述例外情形外,其余延期审理的期限,原则上都计入审理期限。其中,要特别注意以下两种情形: (1)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计入审理期限。 此种情形,由立法上并未将其规定为例外,因而应适用一般性原则,即计入审理期限。 (2)检察机关提出延期审理建议,但又不属于需要补充侦查情形的,如果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计入审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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