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案件简述: 通过为争取50万“过错赔偿”! 通过调解为离婚被告争取 过错赔偿 !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2007)长民初字第XX号 董某,男,(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 被告郝某,女,(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卢海国,河北三和时代律师 本院于2007年3月19日受理了原告董某诉被告郝某一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4月15日登记,均系初婚,1993年12月16日生一子董某。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表示同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董某、被告郝某均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董某随原告生活,原告自愿负担小孩全部费; 三、位于石家庄市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房屋一套归被告所有; 四、某有限公司原告名下的70000股职工股归被告所有; 五、原告支付被告500000元,自2007年起每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12月31日前付30000元,至付清日止。如原告不能如期履行,被告可以申请强制原告一次性付清余款。 六、其他无纠葛; 七、诉讼费280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42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员:苏维艳 二零零七年五月一十八日 书记员:刘育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