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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执行异议之诉过期的救济途径?
释义
    执行异议之诉的期限已过,还有申请再审这一救济渠道。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执行异议之诉,是指当事人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利存有争议,请求执行法院解决争议而引起的诉讼。执行异议之诉是执行救济的重要途径之一。执行法律关系纷繁复杂,执行中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难免,救济与侵害理应相伴相随。
    对执行异议有如下几种处理结果:
    1、予以驳回
    执行异议没有理由、不符合条件的,应通知驳回,继续执行。
    2、中止执行
    执行异议确有理由、符合条件的,执行人员应报请院长批准后中止执行。找法网提醒,中止执行仅限于案外人提出异议部分的财产范围,对被申请执行人的其他财产则不应中止执行。
    3、进行再审
    对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另行组成合议庭,案外人有权申请参加诉讼。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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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14:24:48